【学生资助】中山大学学生紧急援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8〕6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9

中大学生〔201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紧急援助基金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解决因患重大疾病所需治疗费用较高或因本人突发严重事故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费用造成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紧急援助基金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校友或社会贤达捐赠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学生紧急援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负责向捐赠者提交援助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二章  援助范围和援助标准

第五条  援助范围

(一)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疾病类别如下:

1.各种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

4.慢性肾功能衰竭;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良性脑肿瘤;

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主动脉手术;

10.白血病;

11.急性心肌梗塞;

12.脑血管意外;

13.瘫痪、肢体缺失;

14.双目失明;

15.严重脑损伤;

16.重度烧伤;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原发性心肌病;

1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0.严重中毒;

21.重大创伤;

22.各种急慢性器官衰竭的抢救和治疗;

23.各种重症感染;

24.各种原因导致的休克并入院抢救。

(二)学生突发严重事故,类型包括:

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洪涝、台风等;

2.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火灾等。

第六条  援助标准

(一)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对根据医保规定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部分按80%给予补助,对根据医保规定属于个人全自付费用(包括治疗性自费药品、材料费、治疗费、检查费以及限额报销项目超限额部分的费用,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诊金及会诊费等除外)的费用部分按80%给予补助,单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学生突发严重事故,对生活费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补助,补助标准为800元/月。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重大疾病

1.学生申请

学生在确诊后由本人提交《中山大学学生紧急援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培养单位。相关材料包括: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出院小结(如已出院需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2.学生培养单位初审

学生培养单位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复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援助范围和援助标准确定援助金额并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4.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申请人的援助资格和援助金额进行复核,并报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

5.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发放援助金

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在收到发放名单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援助金划入获助学生银行账户。

(二)突发严重事故

1.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提交《中山大学学生紧急援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到所在培养单位。证明材料包括:

(1)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遭受意外事故的,需提供事故的相关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2.学生培养单位初审

学生辅导员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3.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申请人的援助资格进行复核,按照援助范围和援助标准确定援助金额并报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

4.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发放援助金

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在收到发放名单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援助金划入获助学生银行账户。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每月公布上一个月获得紧急援助的学生名单,并报学校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

学生提交材料不全或有瑕疵、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学校可不予受理申请。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事故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辅导员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学生应主动告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援助情况(包括商业保险、社会捐款等其他援助)。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申请人的责任追究。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申请材料,骗取紧急援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追回已发放的援助金,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及违纪的,按照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获得紧急援助的学生应合理使用援助金,不得铺张浪费及任意挥霍,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援助金。

    第十一条  所在培养单位对学生申请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对紧急援助的范围和标准负有审核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玩忽职守未按工作时限或未按规定等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领、冒领援助金行为不予制止;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紧急援助负有审核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减超标准发放援助金;

(二)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领、冒领援助金行为不予制止;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对紧急援助负有发放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发放援助金;

(二)未严格审核发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问责措施。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将采取措施如下: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将采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的措施;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的,将采取措施如下:

(一)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