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中山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8〕5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9

中大学生〔201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给予贴息、金融机构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分别简称“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校园地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学生通过学校组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助学贷款。

       校园地贷款经办银行、生源地贷款的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统一合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和贷后管理工作,包括政策宣传、资料审核、贷款学生信息建档、诚信教育、毕业确认和配合经办银行开展还款提醒和催收等。

       第六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学生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解释。

       第七条  核算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八条  各学生培养单位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定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校园地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努力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申请办理的所在县(市、区)。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定额

       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学生的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展期还贷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其中,毕业后的利息,校园地贷款由借款学生本人支付;生源地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度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开学后,学生将生源地贷款回执交学校,由 学生处对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申请校园地贷款学生每学年开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另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或完整户口簿的复印件;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  校园地贷款审批流程

       (一)培养单位初审

       培养单位对提交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学生处复审

       学生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连同学生提交的所有资料送交经办银行。

       (三)经办银行终审

       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五章  贷款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学生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复后,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贷款借款合同。

       (一)获批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与贷款经办方签订《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

       (二)获批校园地贷款的学生由学生处统一组织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学生应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地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贷款学生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在校期间贷款借款合同,经办银行按年度发放相应学生贷款;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贷款经办方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核算中心根据学生缴费记录,将资金优先冲抵学费和住宿费。剩余的款项,统一转入贷款学生入学时学校为其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因参军入伍、公派出国学习、休学或其他原因延长学制的,入伍、出国或休学前必须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时间。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读期间要求提前还款或中止校园地贷款,贷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出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需转学的学生,应当在学生处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或者在还清贷款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若借款学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则贷款视作提前到期,借款学生应主动向银行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的;

       (三)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如需要核销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须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条  校园地贷款毕业生每年5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方进行毕业确认,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需办理展期还款的,应及时向学校和贷款经办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借款人应当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每年定期从校园地贷款经办方了解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将逾期贷款毕业生通报原就读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及时向贷款毕业生了解逾期原因并提醒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贷款代偿

       第三十五条  我校学生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签订服务年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资助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贷款本息金额进行代偿;高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国家资助标准金额进行代偿。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会同贷款经办方终止贷款,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处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在审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生处和各培养单位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相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办法参见《中山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